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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武警少将吕文彦受贿被判死缓 已减为无期(图)

作者:admin 来源:未知 点击数: 发布时间:2016-04-16 09:04:53

 罪犯吕文彦,男,1954年10月8日出生于吉林省德惠市,汉族,研究生文化,原系内蒙古自治区公安边防总队总队长,住广州市天河区中山。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。

  2012 年5月30日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(2012)德刑二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,认定吕文彦犯受贿罪,判处死刑,缓期二年执行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,并处 没收个人全部财产。对涉案的赃款人民币798.8万元、港币1398万元、美金4.5万元予以没收,上缴国库。宣判后,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、抗诉。四川 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5日作出(2012)川刑复字第805号刑事裁定,核准以受贿罪判处吕文彦死刑缓期二年执行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,并处没 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。该犯于2012年11月20日交付四川省眉州监狱执行,2013年11月27日调至福建省龙岩监狱执行。刑罚执行机关福建省龙 岩监狱根据罪犯吕文彦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的表现,向本院提出对其减为无期徒刑的书面意见,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。经福建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报送本院审理。本 院于2015年2月3日立案后,依法向社会公示,并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、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》第六条第(五)项的规定,依法组成合议庭于 2015年2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。福建省监狱管理局指派民警许时帆、福建省龙岩监狱民警温有宏,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云彩、代理检察员周 超、钟亮到庭履行职务。罪犯吕文彦到庭参与诉讼。检察机关对监狱提请给予吕文彦减刑的建议无不同意见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
  经审理查明,罪犯吕文彦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,能认罪悔罪,遵守法律法规,遵守《服刑人员行为规范》,参加各项教育,成绩合格,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。

  上述事实,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刑事判决书和刑事裁定书、执行通知书、罪犯月考核表、罪犯评定鉴定表以及证人翁某、陈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,本院予以确认。

  本案公示期间,未收到对罪犯吕文彦减刑的异议。

  本 院认为,罪犯吕文彦死刑缓期执行已满二年,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,依法应当减为无期徒刑。刑罚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予以采纳。据此,依照《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五十条第一款、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、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》 第十六条第一款第(一)项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  将罪犯吕文彦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刑罚,减为无期徒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。

 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。

  审 判 长  李培新

  审 判 员  林标礼

  代理审判员  刘勤贵

 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

  书 记 员  李清山

  附:相关法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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