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福州一小区无人管理 业主房屋着火开发商补偿5万

作者:admin 来源:未知 点击数: 发布时间:2017-06-30 21:25:54

福州新闻网6月30日讯(福州晚报记者 陈曦 通讯员 陈金贵)福清市海口镇村民阿强(化名)在某小区持有一套房产,该小区的房产已于2009年6月陆续交付业主。物业公司在2014年合同期满后撤离,小区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。今年4月,阿强家里发生火灾,消防人员赶到现场,发现消火栓没水。最终,阿强家损失惨重,他认为开发商应负全部责任。

  阿强及其家人认为,小区消防设施管理不善,消火栓不通水,存在重大安全隐患,开发商应对这次火灾事故负全部责任。开发商认为,原物业公司撤离后,该小区多年来一直未委托其他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管理,开发商不应承担消防安全责任。况且,阿强在火灾之后未向消防部门申请鉴定火灾原因,也未聘请评估公司评估损失。双方围绕赔偿问题争执不下,遂向福清市司法局海口司法所求助。


  海口司法所调委会经过调查认为,阿强未能提供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原因认定书,只能认定为“火灾原因不明”,因而不支持其要求开发商承担火灾造成全部损失的请求。对于没有物业公司管理的小区,开发商没能对消防设施进行有效管理,在履行合同义务时存在瑕疵。

  同时,根据《侵权责任法》第二十六条规定:“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,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。”因此,可以裁定开发商在该事件中不负火灾责任,但应承担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责任。至于责任的大小,要厘清消火栓无水的问题在多大程度上对火灾造成了影响,具体加大了多少损失,这个本来需要有权威机构(比如消防部门)的量化数据,但由于双方都无法证明损失数额的大小,调委会便动员双方本着实事求是和公平公正的原则处理此事。

  最终,经过调解员的努力,当事双方自愿达成和解,开发商同意以帮困救助的形式一次性补偿5万元给阿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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